8月22日上午,福建省高院終審宣判念斌無罪。2006年,2名幼童因食物中毒死亡,12天后,念斌被認定投毒。此後8年,念斌4次被判死刑,但他堅稱遭刑訊逼供,3次上訴,終被判無罪。據瞭解,該案偵破曾受周永康“命案必破”指示影響,亦曾因偵破有功獲得獎勵。(8月22日澎湃新聞網)
  從目前的“念斌投毒案”的審判結果來看,這一案件應該已“蓋棺定論”,無論是公眾輿論還是媒體報道,已經一邊倒的開始指斥指責當地一審法院和一審法官。在相關的媒體報道中更多的讓人看到的是“念斌投毒案”是如何“刑訊逼供”的、證據是如何不充分的,以及一審法官是怎樣連續4次判處念斌死刑的等等。輿論似乎已經一邊倒的“歡呼”司法的最終公正和正義的到來,然而,一個基本上證據不充分、也符合“疑罪從無”原則的刑事案件,為什麼當地一審法院法官卻非得如此執著地“堅持”判處當事人死刑?且在上級法院連續三次“否定”的情況下,仍然要堅持當事人“死刑”?這一現象難道正常嗎?難道不值得深挖和細究嗎?
  能夠擔任中級法院法官的人,不會是不懂法的法盲。這些判處念斌死刑的法官,不可能不知道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的訴求,更不可能不知道法律審判的公正在於不枉不縱,以及死刑原則中的“少死審殺”原則,法官們應該更清楚該案件中的一系列“瑕疵”,但為什麼當地中院法官屢次堅持死刑?其背後僅僅是公眾猜測的“枉法裁判”,或和警方的利益勾連?這一案件不會如公眾想象的那麼簡單。
  上述公眾疑慮應該隨著案件的最終定論一併解開。為打消公眾疑慮,我們現在最應該聽到的恰恰是當時堅持判處念斌死刑的法官的聲音,應該不帶有發泄情緒地去聽聽當時法官為什麼“堅持”的心態,以及為什麼對於上級的“改判”毫不認同的“抵觸”。只有真正搞清楚堅持“4次死刑判決”的法官當時的心理和心態,以及搞清楚背後究竟有什麼樣的“幕布”,才能真正還原整個案件的真正與事實,並追究到“連續4次死刑判決”背後的“真凶”。我們不應該急迫於追究“錯判”法官的責任,這裡面未必沒有說不得的隱情。也只有真正探究到為什麼一審法官連續“4次判處同一人死刑”的真相,才能讓正義和良知真正回歸,併為今後避免出現類似的“折磨人”的“4次判處死刑冤案”提供有力的鏡鑒。
  畢曉哲  (原標題:要搞清法官為何對判“念斌死刑”如此執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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